規範"原屋主"與"包租業"的【包租契約】108年6月上路,違反者最高罰30萬!
※「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簡稱【包租契約】
一、應約定事項:
1.租賃標的、租賃期間、租金約定及支付。
2.押金約定及返還、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稅費負擔之約定。
3.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修繕、室內裝修。
4.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
5.租賃住宅部分滅失、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租賃住宅之返還、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6.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處理。
7.遺留物之處理。
8.履行本契約之通知、其他約定、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基本資料。
二、不得約定事項:
1.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2.不得約定次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3.不得約定應由包租業負擔之稅費,轉嫁由出租人負擔。
4.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5.不得約定出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6.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7.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