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位翁姓女子,因家中小孩將社區公設毀損後,不但沒賠,還因遭管委會公告禁止使用部分公設,而告管委會應賠償她權益損害及名譽等共9萬8千元。法官最後依相關人證及物證,認定管委會及總幹事免賠,並判翁女還應賠償公設修繕費用2萬2050元。
翁女於竹北某大樓租屋居住,2018年2月某日下午,翁女的女兒及家人共6名小孩借用韻律教室活動,豈料,翁的女兒及其他小孩竟一同吊掛在韻律教室的扶手上玩鬧,導致扶手因負荷過重而脫落,還造成與扶手相連接的玻璃也同時碎裂。值班保全查看後發現扶手及玻璃已壞損無法使用,翁的女兒及其他小孩也當場承認弄壞後,翁女卻藉口拒絕支付修繕費用,管委會為安全起見先行修繕,並決議禁止翁家使用會議室等公設,同時張貼公告於社區。
翁女因不服管委會做法,依侵害使用社區公設的權益,主張管委會及社區總幹事要連帶賠償5萬元;同時還要賠償她名譽損害2萬4千元及精神撫慰金2萬4千元,共9萬8千元,再於社區電梯公告道歉。
翁女向法官表示,當時女兒與其他人在韻律教室,但事先沒有確認過扶手是否已損壞,直到聽到女兒哭聲前往,才看到扶手已斷裂,翁女認為,一般具有承重功能之欄杆須以滿焊方式焊接,但社區韻律教室內設置之扶手僅以上、下2 點焊接,且她女兒體重才15公斤,若扶手因負重即損害,管委會也有責任。
管委會表示,管委會是一個非法人團體,並沒有實體法上的權利能力,翁女主張管委會禁止她家使用部分公設及公告侵害她的名譽,請求管委會賠償原告9萬8000元,依法無據,應予駁回;管委會反向法官請求翁女應支付2萬2050修繕費;並表示決議中僅禁止翁家使用會議室、瑜珈韻律教室、撞球及桌球室、健身房、視聽室及兒童遊戲室,未禁止翁家用電梯、樓梯、社區中庭等公共設施,翁家仍可自由使用承租的房屋,並未妨礙或限制房屋使用。
法官調查相關人證及物證,認定管委會及總幹事是基於事實,難以形成心證認為被告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可免付損害賠償責任,且翁的女兒毀損韻律教室也有依據,難以證明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可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駁回翁女請求。另,管委會在翁女未分擔修理費用前,停止使用相關公設,也無不法或不當之處,因此判管委會及總幹事免賠。另外,管委會要求翁女賠償部份,法官認定管委會有理,翁女應賠2萬2050元。
聯合報20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