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不是看繼承取得時間 是看當時購入的時間
爸爸近年過世,兒子因而繼承了父親傳下來的一間老房子,但是因為沒有需求而轉賣,到底要不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呢?高雄國稅局表示,這類情況其實並不是看兒子的取得時間,而是看爸爸當初取得不動產的時間,作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房屋交易舊制的依據。
高雄國稅局日前受理一件案例,轄區內一位爸爸在2012年3月購置一套房地產,但是這位爸爸在2015年10月往生,他兒子在因此在同一個月繼承這套房地產,可能本身並無需求,因而在去年7月出售這套房地產,並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
官員指出,國稅局查核這個案件時發現,其實這位兒子本人、妻子以及家中未成年子女,都未將戶籍設置於這套繼承而來的房屋中,其實不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因而註銷這起申報案件,並通知這位兒子,把這筆房屋交易收入併入今年5月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官員表示,以往買賣房地產時,土地部分免稅,房屋部分交易所得被歸類於財產交易,要在隔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而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2016年1月1日起上路,近年取得的房地產,要在移轉登記後一個月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自住使用可以享較優惠的稅率,但剛入手就脫手,恐怕有炒房嫌疑,越快脫手課稅越重。
官員指出,這位兒子搞錯一件事,其實因繼承而取得的房屋,持有時間可以跟父執輩合併計算,換句話說,其實案例中的房地產,實際取得的時間要依爸爸購置的時間為主,也就是2012年3月,當時房地合一稅還沒上路,這套房地產也就屬於舊制。
不過還是有例外,官員提到,若是民眾在2016年以後才繼承不動產,即便房地產在父執輩手上屬於舊制課稅,但是這位兒子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實際在此居住、設有戶籍,且連續住滿六年以上,過程中都沒有拿去出租、做生意或是轉作事務所等執業情況,就可以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自住優惠。
官員指出,針對符合自住標準的房地產,房地合一稅設有新台幣400萬元以下免稅的規定,雖然舊制房屋只要課綜所稅,但是選擇房地合一稅更有利,那麼稅法也允許這位兒子改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聯合晚報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