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公司自營利事業取得贈與財產,都必須列入所得申報納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這項規定不以國內公司贈與為限,如果是取自「國外」公司贈與的財產也不例外,一樣必須列入所得。
所得稅法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如果是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就要課稅,國內、國外公司贈與都一視同仁。
國稅局舉例,國外A公司將其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無償轉讓給國內甲公司,雙方並簽訂贈與契約書,且贈與日期為2019年2月1日,依規定,甲公司在受贈年度按贈與日股票收盤價列報這筆受贈收入;若受贈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股票,則是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列報。
經濟日報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