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去年若有出售房地產,近期申報營所稅時應注意房地產原始取得時間,若是2016年以後取得的房產,就必須依法課徵房地合一稅,而且計算過程中,已支付的土地增值稅,也不能列為年度費用。
北區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是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相關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以往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規定。
舉例而言,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即發現轄內有間甲公司,於2016年8月間以885萬元買進桃園市一筆土地,同年10月間以1,146萬元價格出售,遭國稅局查核發現漏報,該筆土地交易所得為261萬元,全額核定為出售資產增益,補徵稅額44萬元,還按照所漏稅額處0.6倍罰鍰,加罰26萬元。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去年度結算申報時,要注意若去年有處分的土地,是否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須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課稅。
經濟日報20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