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發生 繼承案件適用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業經財政部公告調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 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四捨五入。財政部並於每年12月底前公告前述各項金額。
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之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免稅額: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未達應調整之標準,維持現行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1,200萬元。
《扣除額》
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年度,宜檢視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1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