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做營業用途,繳納租金給房東時、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若租金超過2萬元要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且租金在2萬元以上要另外扣取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後即為扣繳義務人,若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時必須代替房東先行扣繳,按每月租金扣繳率10%計算,每月租金若超過2萬元(不包含2萬元)、即達標扣繳門檻。官員指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隔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另外也要在每年1月底前開立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提供國稅局查核。
此外,依照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自2016年起,若營利事業給付股利、利息所得、租金及執行業務等收入,單次給付金額為2萬元以上(包含2萬元),營利事業即為代繳義務人、必須扣取1.9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在隔月底前代為繳納。
舉例來說,若連鎖餐飲業向房東承租房屋,約定每月租金為3萬元,則連鎖餐飲業者需扣取11.91%的稅費、即為3,573元,其中有3千元為隔月10日前繳給國庫、剩下573元為隔月底前繳給健保署。此外,連鎖餐飲業者必須在每年1月底提供國稅局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扣繳申報的10%租金,屋主可在每年申報綜所稅時何時減除,假設屋主原本綜所稅負為100萬元,但因為租金收入已扣繳50萬元稅款,屋主只需繳剩下的50萬元稅負即可,若扣繳稅款超過綜所稅則可領取退稅款,等於屋主權益不會受損。
然而,依所得稅法規定,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不能抵稅,對屋主來說較吃虧。但官員強調,我國考慮到量能負擔的精神,自二代健保開始,針對未列入健保費計費的六項所得(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計收補充保費。
工商時報20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