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家房屋仲介業者,急著促成雙方簽下 房屋買賣契約,刻意向賣方隱瞞奢侈稅額,賣方發現奢侈稅要65萬餘元而後悔,仲介竟假扣押該房屋請求給付4%服務費。法官認為奢侈稅眾所周知,賣方不能推 說不知,但賣方要求實拿1000萬元,賣方如支付奢侈稅,實拿就不及1000萬,仲介顯然沒達成賣方委託之任務,沒資格向賣方拿仲介費,判決仲介敗訴。
判決書指出,這家房屋仲介受賴姓屋主委託出售位於北區德化街一棟透天厝,賣方要求實拿1000萬元。該公司找到吳姓買主,願出價1050萬元購買, 仲介急於促成雙方簽約,簽約前屋主提到奢侈稅多寡,代書竟說沒有詳細數字,仲介又強調買方來自南部,希望雙方趕快完成簽約,當天就以1050萬簽約。
雙方簽約後,屋主到地政事務所向承辦人員詢問,才知奢侈稅以成交價10%或15%計算,大概數字很好算,上述房屋奢侈稅約60幾萬。
屋主發現這筆奢侈稅不在他的預料內,向仲介詢問,對方竟然說奢侈稅本來就是賣方要付,賴某依此決定撤銷契約,拒絕給付仲介費。
仲介公司事後假扣押屋主房屋,向法院提起告訴,請求賣方支付42萬服務費、買方支付21萬服務費。
法官審理指出,奢侈稅眾所周知,賣方不能推說金額太高出乎意料,是自己簽約前考慮不周,不能怪仲介。
但法官也認為,屋主要求實拿1000萬元,事實上仲介並沒有完成屋主的委託,這屬給付不完全,沒資格拿到賣方的仲介費。
至於買方仲介費21萬元,因雙方確已簽立契約,仲介的服務已完成,應該給付仲介。
轉載:自由時報20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