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擅自室內裝修恐受罰 公寓大廈可納入規約強化管理
鑒於一般民眾往往於室內裝修施工過程,採用易燃材料裝修,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消防設備等而不自知。故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包含6層樓以上的集合式住宅,如有涉及施作天花板、內部牆面、固定隔屏或隔間牆變動,都必須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又5層樓以下舊式公寓,屢有屋主隔成多間套雅房出租,內政部為加強管理,公告5層樓以下集合住宅,只要室內裝修涉及增加兩間以上居室或一間浴廁,仍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另臺北市政府為避免多間套房裝修,造成日後房屋滲漏水糾紛,凡建築物直下層供住宅使用者,其室內裝修涉及增加2間以上浴室或廁所時,均須取得直下層屋主的同意書,否則一概不予核准。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管理,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裝修或未由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設計、施工者,可依建築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6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或補辦為止。經統計110年元月迄今違規裝修已裁罰21件。
劉美秀強調,為監督室內裝修從業者積極負起專業責任,針對違規裝修案件,將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同時呼籲業者於執行業務時,應主動向住戶說明法令規定並負其專業責任,不應誤導住戶規避申辦程序,或心存僥倖擅自施工。
此外,建管處建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參照內政部訂定「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2條之1,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明定住戶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須申請審查許可,並於施工前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住戶也應交付管委會「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承諾自行約束施工廠商、遵守施工作息時間、作好安全防護措施、廢棄物清運等事項,藉以強化「社區自治」功能,減少裝修住戶與其他住戶或管委會之間的糾紛。
台北市建管處202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