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向房客一次收取兩年租金,在申報租賃收入時,應記得在取得年度全數申報綜合所得稅,而不能分兩年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一位李姓房東詢問國稅局,一次收取兩年房租,到底要分年申報,還是一次申報?國稅局回應,綜所稅課徵是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在收到租金的當年度就要全數申報。
因此假如這位李姓房東是在2020年取得兩年租金,他在2021年5月報稅時,就要將全部租金減掉必要費用後,以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申報。
國稅局表示,若申報後,發生承租人提前解約的情況,房東因為解約而退還房客尚未到期的租金,此時可憑解約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申報這筆租賃所得。
經濟日報20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