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屋換新屋 若五年內再移轉或未做自用住宅 須繳回已退還的土增稅
舊屋換新屋,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後,五年內再移轉或未做自用住宅使用,將會被追繳已退還的土增稅。稅捐機關自4月1日起,將以三個月清查重購退稅案件,不符規定者一律追回退稅。
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其原退還的土增稅應予追繳。
為查核已退還土增稅款的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規定,稅捐機關將逐筆查核重購土地的房屋使用情形、營業登記情形、戶籍異動情形,以及租賃所得資料,以勾稽其退稅後的土地使用與持有情形,若經查明已變更使用,即會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清查自用住宅用地等重購退稅案件的行動,4月1日起展開,並持續至6月30日為止。
轉載:經濟日報201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