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建管處表示,為加強管理頂樓既存違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規定,對於屋頂既存違建,如有涉及裝修行為,須申請報備並經核准始得施工,否則將予以查報拆除。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為加強屋頂既存違建管理,本次規範屋頂既存違建室內裝修申請程序,分兩階段辦理,申請人應委託具備室內裝修人員資格之開業建築師辦理,由建築師簽認室內裝修設計符合規定後,檢具簽證書圖文件向都發局(建管處)申請第一階段施工許可後始得施工,且必須加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應於6個月內施工完竣及申請第二階段竣工備查。
另於,第一階段申請時應檢具切結書,切結申請既存違建室內裝修案件,不得作為將來違建查報拆除相關政策及處分之對抗。
劉美秀指出,屋頂既存違建室內裝修相關規定於2021年12月25日發布施行,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規定,屋頂既存違建進行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提出申請,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將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另外,如有新增使用單元或已有3個以上之使用單元之屋頂既存違建,也納為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對象。
自由地產202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