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老闆(化名)二年多前處分掉中國大陸的房產,扣除成本約獲利新台幣300萬元,殊不知卻被國稅局掌握金流,補稅加罰金額恐怕破百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我國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跟台灣所得不同的是,國稅局的系統不會代入大陸地區的所得,因此須仰賴納稅義務人自行主動申報。
在大多數的案例中,常常是大陸台商未申報當地所得,卻被國稅局以各式手段掌握,以陳老闆為例,他是2019年出售他在北京持有的不動產,出售收入換算為新台幣,約有2,500萬元,扣除原始成本後,其中約有300萬元左右是出售獲利。
然而陳老闆當年並無申報此項所得,國稅局官員表示,當事人主張都有好好申報綜所稅,是因為國稅局的系統上未列出上述北京財產,才因而漏報。
官員強調,既然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就算國稅局有掌握,依法也不在主動提供的資料範圍內,因此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本案由於漏報所得,更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額外裁罰。
用綜所稅級距推算,3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補稅金額至少60萬元起跳,對於適用稅率為40%的高所得族群,光是本稅便可能突破120萬元,若再加上漏稅加罰的部分,將令陳老闆大傷荷包。
即便大陸所得要在台申報,也未必會多繳到稅,官員指出,如果同一筆所得,在大陸已經有繳納過所得稅,我國稅法允許可以抵減台灣這的應納稅額,不過最高抵減額度,最高僅限於該筆大陸來源所得,依我國適用綜所稅率計算而增加的部分。
經濟日報202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