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常有疑問,若將相鄰地的兩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因戶籍僅設立在其中一戶,另一戶住宅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且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時,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即可合併認定為一處。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的要件,地上房屋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為顧及實際自用住宅的需要,財政部解釋,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近日有一案例,林先生因家庭人口數增加,在原本居住的房屋旁又購入一間房屋,並將兩間房屋打通供家人居住,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林先生的案例屬於相鄰房屋打通自用住宅,所以可以合併一處課稅。
經濟日報202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