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年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確定將民法成年年齡從原本的 20歲下修至18歲,並訂於 2023 年1年1日施行。「成年」除了需負法律行為上的義務,相對權益上也提早適用,相關稅務變動也一定要知道。
一、房屋稅
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由於自住房屋規定中的一項,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2年起,18歲以上的成年子女,如有住家用房屋就可以單獨計算戶數。以桃園市為例,如因重新單獨歸戶計算皆在3戶以內,且皆供自住使用,原先因戶數限制關係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者,則可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省下1倍稅金。
二、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如土地所有權人有第2處以上的土地,自112年起,該地上建物供18歲以上直系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設立戶籍,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經審核通過,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較一般用地稅率至少省下4倍稅金,不受1處限制。
三、土地增值稅
土增稅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才能適用,自112年起,如子女均已18歲以上,則僅需審核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有無第2間房屋,如無他處房屋,則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四、房地合一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欲主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或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應符合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
如房地僅由子女與其他親屬設戶籍,且該子女於2023年出售時已滿18歲,即屬已成年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其他未成年子女未將戶籍遷入,該房地將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條件。
五、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如子女於112年度中滿19歲(18歲成年當年度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若未符合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納稅義務人113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扶養該子女。
六、遺產稅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財政部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5月30日死亡,僅遺有子女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1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加扣年數為5年(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於116年12月1日滿18歲,距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有5年始成年),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00萬元〔50萬元*(1+5)〕。
提醒您,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成年之認定,已回歸民法規定,自112年起,滿18歲即成年,納稅義務人欲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綜合所得稅列報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遺產稅親屬扣除額之計算,應留意民法修正造成相關規定變動之影響。
資料來源:政府機關/新聞 202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