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時,點交房屋是結案的最後流程,屆時,除了分算房屋稅、地價稅、水、電、瓦斯、管理費,最重要的是賣方的戶籍遷出,如果有公司行號登記是否已經徹走,未來買方才可以辦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較低的房屋稅及地價稅。
不過若賣方的戶籍是借給第三人設籍時,事情就會比較複雜,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到,日前有名中年男子,因早年設籍在朋友家,但朋友房子最近賣掉,希望他早點將戶籍登記遷出,否則無法將房屋點交給新買方。
戶政事務所人員問他,但他表示早已無家可歸,四處流浪,因此詢問是否可以把戶籍登記遷入戶政事務所?
但戶政事務所人員愛莫能助,因為將戶籍登記遷入戶政事務所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非設籍人可以自由決定。
依照戶籍法第 50 條第1款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也就是該名無家可歸男子,是沒有主動將戶籍遷入戶政事務所的權利,但是可請求現在的所有權人幫忙該設籍人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將該設籍人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鄭文在說,社會上弱勢者除了三餐溫飽,戶籍也是一個麻煩,他建議不論是房屋買賣方,可先幫忙處理設籍人戶籍,以免對方無處可去,且不會影響未來自用住宅權益。
自由地產202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