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明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包租業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相關資訊,條文並增訂相關罰則,包租業申報不實最高罰5萬元。
為使租屋資訊透明化,反映真實租屋市場價格,三讀條文明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讀條文明定,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地方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針對包租業者未依期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三讀條文也增訂罰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若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地方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明訂,如果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可由地方主管機關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中時電子報202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