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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新訊 | 2023-02-25 | 人氣:197

    大台北地區工作機會多,吸引不少「北漂族」,但要解決「住」的問題,可「不就是租個房子嘛?!」那樣簡單,崔媽媽基金會指租房子的學問可大著呢!

近期發生藝人隋棠遭鄰居指控,放任小孩在清晨、深夜於室內蹦蹦跳跳製造噪音、擾鄰生活問題,但此一指控也遭隋棠反擊,指該鄰居的各種「反應」也同樣讓人困擾。此一事件雙方各執一詞,外人難以置喙。

不過,這只是眾多羅生門事件之一,所謂的「噪音擾鄰」困擾,一直存在於社會各個角落,而隋棠因是藝人,屬於「公眾人物」,因此,事件被放大看待。
噪音擾鄰認定難 爭議層出不窮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服務組組長曹筱筠指出,就台北市的租屋糾紛中,屬於「人際互動」類的案件不少,其中,就有「噪音」問題。

曹筱筠指出,每個人對於「噪音」,也就是「聲音分貝」忍受度不一,若根據行政院環保署的規定,長期處於70分貝的環境會讓人不舒服,問題是,有些神經較敏感的人,只要有一丁點聲音都會受不了,甚至跟鄰居反映多次後,未獲改善,就會有「他是故意」的質疑聲浪。

就崔媽媽基金會所接受的申訴案件中,有關「受不了噪音」的情況,大多是屬於「隔間」問題,曹筱筠表示,很多出租房的隔間,有些房東基於成本考量,不見得都用磚牆,過去常是木板隔間,近年因為防火材料要求,不少房東會改用矽酸鈣板隔間,但隔音效果並不如磚牆。

就有一些房客來申請,房東都不處理鄰居噪音擾鄰問題,如有些租客的腳步聲太大聲,有些小孩在室內跳來跳去,甚至有些連拔插頭的聲音,都有被「客訴」過。

有一個案例在進行協調時,被指控的租客無奈地說,她家小孩穿拖鞋走路,現在都要踮著腳走路,另外,被鄰居檢舉到換他們家神經緊張到晚上八、九點就全躲到臥室,不敢留在客廳。

另假日也都全家「出門」,儘量不要待在家裡,但竟然還是遭到該鄰居說她家好吵?這位租客無奈表示,「我家都沒人了,還會被客訴?這要怪我嗎?」
住戶百百種 噪音最難解

曹筱筠指出,現代人因工作,且生活起居及作息時間跟以往大不相同,有些是夜貓族,有些則是正常作息,再加上大家自我意識高,對「權益」的自我保護主張高漲,很多時候都會認為,「都是他們家影響到我!」因此,人際互動的「摩擦」就會產生。

像很多房東也很無奈地說,「房客百百種」,噪音的問題最難解,該房東說,若是租客在租屋處打麻將吵到鄰居,這種行為還好勸阻,但是那種走路聲,或是拉動椅子聲,或是東西掉在地板上的聲音,有些時候真不好管,該房東說,「大家都說,房東收租金,看似很好賺,但有時碰到難搞的,也是很難的。」

曹筱筠也有切身經驗,就是家裡樓上鄰居老是在半夜才洗衣服,洗衣機震動聲,讓上班族的她,非到半夜一兩點才能睡,而更妙的是,最後竟是隔壁棟的鄰居被吵到受不了,要求半夜洗衣服的鄰居,「該換洗衣機了」或是「不要半夜洗衣服」。而結果是,現在一早五點洗,換她又被迫「早醒」。
爭議前五大 租屋大不易

除此之外,崔媽媽基金會也公布了民國111年所接到的租屋糾紛案件統計,總計2,058件,比110年的2,549件少,而糾紛申訴案件分類前五大,最多的是「終止租約」571件,其次是「押租金返還」374件,「修繕問題」有282件,「其他」有252件,第五多的是「人際互動」案件(如附表)。

曹筱筠另談到,「終止租約」的案件看似比110年的739件減少,但其實是在分類時,做更精準的細分類出去,另若從民國106年至111年的合計來看,「終止租約」、「押租金返還」及「修繕問題」高居前三位,仍是民眾租屋時最常碰到的問題,其中,前兩項有連帶關係,一般是到「終止租約」時,接續下來就是「押租金返還」問題。

曹筱筠指出,出門在外,尤其在大台北地區覓職,若家裡沒辦法在雙北買房子,則不得不「租屋」,而面對房價高漲,買房不易的情況下,「租屋也大不易」。

房客及房東各有所怕

就房客族來說,最討厭的情況有哪些呢?根據崔媽媽文教基金會的整理,分別是「不讓房客報稅、申請租補威脅漲租」、「找各種理由亂扣押金」、「亂漲房租(萬物皆在漲)頻繁調漲租金」、「電費、水費收太高」、「提前解約趕人」、「東西壞了找無人修繕,還認定是房客所為」、「未經同意擅自進出房間」、「房東要嘛不出現,要嘛太常出現」,另有些房東是色狼騷擾房客。

但房東也不全然是壞房東,房東族也怕房客有以下問題,包括「經常藉故拖欠房租」、「租期已滿,不繳租金卻賴著不走」、「搬走後,積欠水電費不繳」、「租期未滿前,提前終止」、「不愛惜房子,愛搞破壞」、「不聲不響落跑,還大搬家形同竊賊」、「生活習慣差,製造垃圾臭氣沖天」、「貪小便宜,喜歡順手牽羊」,而更怕的是「在屋內燒炭或開瓦斯自殺」。

而在處理租屋糾紛時,常見的租屋問題,租客常問「租約不是有審閱期,簽完約才看到好多不合理的條款,契約可以算無效,對不對?!」

「招租廣告明明每個房間都有第四台,簽了約房東卻說只有MOD,廣告只是參考啦,真的是這樣嗎?」

曹筱筠說明,根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契約」的規定,上面都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圖一、圖二),若租約中未記載「應記載事項」,都會視為「有記載」;而不得記載事項中,若條約違反不得記載事項,則僅該條規定無效,整份租約仍為有效。

 

 

此外,現代人圖方便,以為「有簽約」就有保障,鮮少去做契約公證,但其實,多付一點公證費用,可約定受強制執行的項目,不管對房東或房客,保障的好處多多。

 

小心假房東作妖 定金不見了

另有房客說「房東看起來就是好心溫柔的婆婆,她說她是屋主,應該是可以相信吧!」

曹筱筠說,目前常有些「二房東」,甚至「三房東」,他們常租整層下來後,再把多餘房子找人分租。另媒體也報導過,有些租客給了所謂的「房東」定金,結果發現「人不見了?錢被拿走了。」

要如何判斷呢?她建議可要求房東出示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或是請對方提供「房屋權狀」或「第一類建物謄本」;若對方說是「二房東」,則除了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外,可要求對方拿出跟大房東簽的合約,或是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

若有人說他是「代理人」,則除了上述可資證明文件外,可要求對方提出「代理授權書」,並注意授權範圍,有些屋主有時只是委託帶看屋而已。

曹筱筠提醒,當你要簽署第一份租約時,也代表著你要面對「法律」行為的開始,尤其自今(一一二)年起,年滿十八歲就是「成年人」了,很多時候都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

另台北市是極為國際化的城市,以往有來自各國的學生或外籍人士,他們都有租屋需求,還有些房東也會碰到租客身分認定問題。若是「港澳人士」,則可確認他們的「入境台灣的許可證」,看他們申請來台的事項及可停留時間;若是「外國人」,則可看「居留證」,若無居留證,則看其護照上的合法簽證時間。

續租約重簽 勿便宜行事

此外,有房東反映,「房客繳租都正常,到期重簽約也很麻煩,到期繼續收租,反正想終止可以隨時終止?」曹筱筠建議,最好不要「便宜行事」,因為根據《民法》第422條未簽契約,或是《民法》第451條:租約到期,房客未搬未簽新約,房東也沒反對,則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一旦落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房東要趕人,就不是那麼容易。

另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台灣長達三年期間,有不少人因此失業或放無薪假,就有房客問,「因為失業,這個月的租金遲繳十天,房東說我違約,要我明天就搬走,難道,不能用押金抵扣嗎?」

此外,也有房東訴苦說,「當時出租時房客看起來有禮貌又乖乖的,沒想到每天晚上都會找朋友打牌,鄰居抱怨找警察都沒用,可以不租給他嗎?如果不想租,我可以終止契約嗎?」

曹筱筠說,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是「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法定終止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 付不足之金額。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承租人。」

若無約定,提前解約須徵得雙方同意,若只約定一方,另一方要提前終止租約,則須徵得對方同意,方可提前終止租約。

曹筱筠說,租約未到期,房東或房客想到結束租約,可以依據「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的「意定終止」,也就是雙方在簽約時,可約定好是否能提前終止租約,而提前終止租約須至少提早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先通知者,應賠償對方「違約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

或是依據第十七及第十八點的「法定終止」,不過,難度比較高,有時,碰到「奧房東」或是「奧房客」,法令雖有「法定終止權」,但要適用時「有點難」(圖四),屆時就會「一個頭兩個大」了。

圖 4 : 法 定 終 止 權 情 形 
 
房屋修繕 費用由誰買單?

跟錢有關係的案子,也發生在「修繕」事項,畢竟,房子是租來的,非自家的,可能前一手租客並不是愛惜物品的人,另有些是屬於房屋折舊所產生的損毀,但就租賃關係來說,房東要提供的出租房得要能達到「可居住」狀態。

另有些房東並不很快地修繕,「因為租屋處的不便,不是他能感受得到的」,因此,租客才抱怨,「告知房東有設備需要修繕,但一直遲遲未處理?」

曹筱筠指出,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繕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三不房東難題 房客居弱勢

此外,讓租客最困擾的是「三不房東」,也就是「不設戶籍、不報稅及不申請補助」,就有租客向崔媽媽基金會反映,「想入戶籍也想申請租金補貼,房東卻生氣說不准,若不聽話,多繳的稅房客負擔,租約可是都有寫唷。」

曹筱筠說,入戶籍問題,雖然內政部指《戶籍法》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表示只要租屋族有居住事實,遷入戶籍無須房東同意,但現行事實是,就跟「不准報稅」的事項一樣,房東仍會跟房客「約法三章」,否則要漲租,房客常落入兩難局面。

租金補貼狀況多 租客欲哭無淚

至於租金補貼規定,以內政部在去年推動的「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在十月底截止收件後,根據營建署於當天公告之新聞稿表示,此次租金補貼共有31.6萬餘戶完成申請,完成審查案件數達26.6萬餘戶。

根據統計可發現,原本租金補助的對象是五十萬戶,但只有二十六萬戶通過第一階段審核,但後來,崔媽媽基金會卻收到近百件糾紛申訴案件,指「租金補助看得到吃不到」。

有些申訴房客指出,原本都領到租金補貼四個月了,卻在最近接到「資格不符」的通知,要將溢領的補助「還回去」,不然就會變成「不當得利」,讓他們大為傻眼。

而問題出在哪裡呢?曹筱筠說指出,就崔媽媽基金會所發出的問卷調查結果,因房屋稅率非住家稅而不符合租屋補助資格的人佔了約9.3%,而當初申請的規則上有寫明「欲申請之房屋需有全部或部分的住家稅率」。

問題是,房客無法在政府任何公開資訊中,得知租屋處的房屋稅率為何,必須請房東提供最近一期的房屋稅繳款證明書確認。而如果不是住家稅率,房東需要向各地方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變更稅率,並往前追溯至「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啟動時(111/7/1)時,房客才能以這些資料補件。

結果衍生出的新問題是,若必須經由房東才能確認或更改,那麼此次300億租屋補助主打的「無須經過房東,房客提供資料便可申請」就顯得名不副實。

住不住家稅率 關乎申請資格

曹筱筠說,「房屋稅率」是按照「入住者實際的使用狀況」來作登記,倘若曾有房客曾經承租作為事務所、工作室、辦公室等,雖然建物主要用途是「住家用」,但房屋稅卻會因此採「非住家用」;當該任房客搬走後,若房東沒有去做變更,即便現任房客承租作為居住使用,房屋稅仍會是「非住家用」。

另有申請到租金補助者訴苦說,他去年七月申請時所提出的A租約「過關」了,後來十月租約到期,改簽B租約,他就照實跟營建署的承辦人員說,而B租約也審查過關了。

沒想到,今年卻接到通知說,當初提供的A租約並非「住家用」稅率,故不合規定而取消資格;而他申訴說,即便A租約不合格,但B租約是合格的啊?結果,承辦人員說,第一階段的A租約不合格,就沒有B租約是合格的事。

曹筱筠說,這好像是說,上學期「被退學」了,就不存在下學期「合格」的事。問題是,為何第一階段審議卻有「過關」的烏龍事件?讓申請補助者「空歡喜」一場,之後,還要面對房東逼問「為何沒說一聲,偷偷跑去申請」,而可能落得「沒屋」可租的窘境。

(理財周刊 202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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