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契約條款眾多,部分建商以潛藏交易陷阱的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20日公布針對全國建案進行專案查核結果,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7.3%。對於不合規定建案,已請內政部要求各地方政府地政局依法進行裁處。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當中要特別留意違反「誤差找補」和「交屋保留款」。前者在簽約時應明訂只要有誤差都要找補,超過誤差3%時消費者得以解約;後者則是要注意交屋保留款應達房地總價5%,否則當房屋有瑕疵時,消費者會無法獲得充足的保障。
陳星宏指出,對於新興交易模式所衍生爭議問題,如贈送停車位規避資訊揭露義務、漏水保固年限等,內政部地政司將研議修法,完善法制體系。
消保處表示,為了解建商對「平均地權條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辦理「111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共計查核50個建案,每建案均查核「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驗收」及「違約之處罰」等15項目,共查核750項次,計有55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7.3%。
消保處說,預售屋契約違規有四大項八大樣態,包含違反「驗收」規定共計8建案,包括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另限制驗收次數為一次,驗收後即使再發現房屋有其他瑕疵,消費者仍應先配合交屋,強迫消費者接受有瑕疵房屋。
二是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共計8建案,包括房屋須有「重大瑕疵」,建商才會在交屋前負責修繕;要求消費者先行繳清所有款項,建商才會通知交屋。
三是違反「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共計6建案,包括房地面積誤差不找補,或增加面積誤差解除契約限制;還有停車位「車格尺寸誤差」不找補。
四是違反「違約之處罰」規定,共計6建案,包括修改契約條款,不當限縮建商違約事由或不當擴大消費者違約事由;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侵害消費者權益。
消保處呼籲建商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更不得假借「個別磋商」名,變更備查契約內容。同時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所支出金額甚為可觀,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建案,應請建商改正或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工商時報202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