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花了2千多萬購買大樓豪宅,特別中意社區內的視廳室、健身房、撞球室、棋藝室、高球揮桿室等豪華公設,但簽訂契約,錢未付完公設就被工務局依違建強制拆除;他向前屋主要求減少價金遭拒,提告後法院判決前屋主應賠償他88萬元。
陳男有意購買新北市板橋區新板特區高級大樓,去年6月得知陳姓屋主有意割愛,看屋後十分滿意,尤其是公設包括迎賓大廳、鋼琴演奏區、園藝區等,美侖美奐。
陳男隔天就簽訂合約,約定以2460萬元購屋,結果公設在17天後就遭新北市工務局依違反建築法拆除;陳向管委會查詢,才知工務局早在前年接獲檢舉後,不斷要求大樓改善,日前才強制執行。
陳男認為賣家早知公設將被拆除,卻故意隱瞞,氣得控告賣家減少價金。
賣家主張,管委會早將公設狀況公告在大廳開放空間,他無從隱瞞;另外公設並不是房屋買賣重要事項,簽約前對方也沒有詢問,他沒有義務特別提出說明。且大樓近期成交價仍居高不下,顯見買家並無損失。
法院調查,管委會確實在大廳做出明確標示,任何人只要稍微注意均能看到,何況是打算購屋之人,認定陳姓買家早知公設為違建;不過因公設確實在交屋前遭到拆除而與簽約內容不符,賣家自應負起負起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