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簽專任約判賠
台中市不動產仲介業者陳國泰,99年間受江某委託出售一筆4000多萬元不動產,一週後屋主自行賣掉,控告屋主違約,要買賣雙方付他仲介費262萬5千元,江某也要另付175萬元違約金,民事庭判決仲介費敗訴,違約金只需給一半87萬5000元。但檢察官查出,陳在上述民事訴訟中,主張找到的買主是該公司董事兼同居人,且在斡旋契約書文件倒填日期,依偽造文書罪起訴陳國泰。
起訴書指出,陳國泰是不動產仲介公司負責人。99年12月29日江某委託該公司出售北屯區一筆土地3棟建物,約定底價4375萬元,雙方簽訂專任委託契約,如果成交,賣方仲介費4%為175萬元,買方仲介費2%為87萬5000元。
不料,江某一週後另出售他人,100年1月6日寄存證信函給陳表示終止契約。陳在同年2月向法院請求江某給付仲介費及違約金。
一審判陳國泰敗訴,二審認定江某確有違約,違約金要付87萬5000元,但陳某卻惹上偽造文書罪狀。
仲介偽造文書被訴
民事庭一審訴訟中,陳國泰提出99年12月29日與李女(陳國泰同居人兼公司董事)簽買賣斡旋契約書,主張該公司已找到買主,且簽暑「斡旋契約書」,李女 元月6日提出1000萬元本票當斡旋金。審理中,法官要求該仲介公司提供「斡旋契約書」之領取記錄表(仲介公司內部文件記錄),原記載是99年12月31 日,陳為了符合早先疑似「造假」的「斡旋契約書」日期,涉嫌倒填日期,竄改為99年12月23日,然後拿給律師提到法院作證據。
法官傳喚該仲介公司前任秘書,她供稱記錄表的日期被竄改,還拿出手機展示當初有拍照存證,法官當庭將她的手機內容翻拍,指控陳倒填日期。
轉載:自由時報20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