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其中一方不幸身故後,剩餘財產較少的生存配偶,可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機會省下遺產稅。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務必要留意「時間點」,收到國稅局核發的繳稅或免稅證明起一年內,要將該過戶的財產過戶到生存配偶名下,否則恐會被補稅加罰。
剩餘財產請求權省稅 別忘這件事
所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配偶之間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配偶其中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
因此當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時,生存的一方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部分價值在核課遺產稅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可節省不少遺產稅,但國稅局提醒,務必要留意請求權履行時限。
林太太(化名)的先生在2016年7月不幸過世,林太太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剩餘財產請求權扣除額約2,100萬元,經計算繳納遺產稅後,國稅局在2017年3月7日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載明林先生的繼承人應在一年內將請求權範圍的財產過戶或給付林太太。
然而林太太連續五年提出延長期限,到了2022年5月底,希望再延一次到2023年6月30日,結果被國稅局拒絕,期限一到,國稅局重新核定,將請求權扣除額歸零,發單補稅210萬元,還要加計利息11萬元。
國稅局提醒,主張請求權後,繼承人應確實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起一年內,將等同於請求權價值的財產過戶或交付給生存配偶,並將明細、證明文件送國稅局備查,以免被追繳稅款。
請求權時效、申請資格 都要留意
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另外一個常見錯誤是請求權時效。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報書上就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欄位,通常配偶此時就會得知有剩餘財產,應在兩年內行使權利;或最晚在配偶死亡後五年內申請,否則將喪失權利。
另外請求權也不能代位申請,簡單來說,既然稱作「配偶」請求權,就是基於配偶關係而產生,這項權利不能讓給其他人,或由其他人繼承,因此必須是由生存配偶向稽徵機關申請。
假設父親先去世、母親接連身故,母親並未在生前主張行使請求權,此時子女若想代替母親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會認為於法不合,無法同意申請,恐喪失權利。
經濟日報202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