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昨(10)日發佈新解釋令,單身族群因換屋需求而持有兩戶自用住宅,在符合未出租、未供營業用的條件下,出售其中一戶自用住宅後,所有權人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戶籍登記,才能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能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名下僅有一屋、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奢侈稅。
不過,有換屋需求的單身族,名下同時持有兩戶自用住宅,將面臨戶籍只能登記在其中一戶的問題,若在二年內出售自用住宅,是否要課奢侈稅,常產生課稅爭議,財政部因此發佈解釋令。
許慈美表示,擁有兩戶房產的單身族,最好在出售其中一戶房產時,將戶籍留在原房地(即最先擁有的那一戶),在決定好出售的房產後,無論是賣原房地或新房地,都必須在出售房產的三個月內,將戶籍遷移到現有自用的房地,才能免課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發生一宗個案,甲為單身成年男子,99年5月在台南購入A房地,8月將戶籍遷入,同年11月又再購入B房地,兩戶房地在持有期間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甲並在100年7月將A房地出售,同年12月戶籍才遷入B房地,詢問是否可適用排除課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新解釋令規定,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可免課奢侈稅。
其次,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及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以致在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的房地,也能排除在課稅範圍外。
財政部強調,在發佈解釋令前的未核課確定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可不受三個月內遷移戶籍的規定。 (轉載:工商時報201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