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某咖啡店與雞排店緊鄰而居,咖啡店家認為雞排店產生的油耗味、腐臭味氣體入侵影響生意、生活,花費裝潢防護也無法阻擋,因此提告包括精神賠償20萬元等共60萬元損害賠償。雞排店提出環保局、衛生局稽查符合規定紀錄,且有積極阻擋油煙擴散設備。法官認為無法舉證異味確實來自雞排店,予以駁回。可上訴。
咖啡店陳姓業者表示,從2021年10月起,隔壁雞排店家所產生的油耗臭味、臭掉的海產悶腐臭氣等氣體,侵入他的店面,他花錢裝設很多防護、排除油耗臭氣味等設施,仍無法阻擋油耗臭氣侵入店面;茶葉萎凋無法後製、客人聞到油耗臭味不來光顧營業損失、加裝抽風機、監視器、花費電費以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等,依法提起損害賠償60萬元,並請求禁止雞排店臭氣侵入。
雞排店商姓、凃姓業者提出環保局10次稽查紀錄、衛生局3次稽查符合規定,且店面設有水洗設備,並以抽風機將油煙抽往2樓空中排放。並主張,即使營業時有產生氣味,經稽查後都合乎規定,已採取各種方式,積極負起清潔及阻擋油煙擴散的責任,加上周遭餐飲業林立,彼此之間相當鄰近,產生油煙或餐飲業衍生物在所難免,所排放的油煙縱因空氣自然擴散作用,而飄散至咖啡店面,也屬輕微,並且是現代生活須容忍之處。
法院審理,依據環保局、衛生局稽查紀錄,且該處餐廳不止1家,咖啡店面所聞到的異味是否確係源於雞排店,無從證明,縱使雞排店營業時所產生的氣味有飄入咖啡店面,也符合民法第793條但書所稱「相當」的情形,因此,咖啡店家請求禁止雞排店的臭氣侵入店面,沒有根據。咖啡店家主觀上無法忍受氣味,很難據此構成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也於法無據,駁回其訴。
聯合報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