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營造共有關係、再移轉持分規避土增稅 遭查獲須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繳
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刻意創造土地共有關係,取巧藉由共有物分割方式實質移轉土地,藉此規避土增稅,這種情況下,稅務局仍可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實質已移轉土地,近期就有民眾因此被補徵為數不少的土增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型態常造成土地無法有效利用,因此共有土地分割是為便於所有權人結束共有關係,讓土地可以地盡其利,而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或差額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免申報移轉現值等,可直接辦理登記手續。
稅務局以近期查得案件為例,甲君與乙君原各持有A土地與B土地全部,先申報移轉萬分之1少數持分土地給對方,創設兩筆土地為甲乙共有關係後,再利用共有物分割由甲君取得B土地,乙君取得A土地。
實際上,甲、乙兩人就A、B兩筆土地原無共有關係,為交換土地,先移轉少數持分予對方創設共有關係,再藉由共有物分割的法律形式從事交換土地行為,以為利用分割前後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免向稽徵機關申報就可不被發現。
不過稅務局仍查獲,並以實質上已構成土地移轉的課稅要件,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甲、乙各移轉A、B土地剩餘萬分之9,999持分的土增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為防杜這類租稅規避案件,每年皆會對共有土地分割案件進行清查,欲移轉土地請務必依規定如實申報納稅。
經濟日報202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