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易姓女董座花3120萬元向張姓女子買下壽山旁一戶屋齡10年的百坪豪宅,豈料交屋後第一場大雨就發現書房、更衣間、主臥室嚴重漏水,易女和張女協調不成、提告求償54萬元。高雄地院審酌第三方鑑定結果,認定漏水屬於「特定天候條件下的漏水瑕疵」,判張女完全免賠,可上訴。
易女2021年5月斥資3120萬元向張女買下鼓山區一處19樓百坪豪宅,入住3個月後歷經一場大雨,易女發現書房、窗戶及更衣間、主臥室都出現嚴重滲漏水情形,立刻請房仲向張女反映。經廠商鑑定,認為滲漏水原因為「窗外屋突及抿石面樑柱含水,由樓層之接縫線處流入所致」。
易女主張,交屋時已存在漏水瑕疵,張女應負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但張女否認豪宅有瑕疵,主張自己住了10年都沒漏過水,交屋前也歷經多場大雨,若有問題,易女當時就會發現,可見漏水情形是在交屋後才發生。
法官為此調閱鼓山自動氣象站2021年間的逐日逐水量資料,發現易女交屋後便歷經密集的下雨天,累積雨量單月最高曾達869.5公釐,若有漏水,不可能第一時間沒發現。
「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顯示,該建物所有窗戶均未發現明顯可構成漏水條件的跡象,漏水時正好為盧碧颱風來襲,帶來強降雨及風勢。颱風風勢又受壽山山坡地形壓縮造成地形效應,導致位於19樓的豪宅風壓放大1.5倍,雨水才從縫隙灌入豪宅。
簡而言之,建物所有材料自建築物完成日已開始老化,但易女的房屋因為西南向強烈氣流形成強大正面風壓、伴隨長時間強降雨兩大因素,導致滲漏水,屬於「特定天候條件下的漏水瑕疵」。
法官認為,相關調查證據均不能認定豪宅交屋時存在漏水瑕疵,易女的推論和質疑並無實據且與事證不合,最後駁回易女之訴,判張女免賠,可上訴。
中時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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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可依照《民法》第354條規定,
向賣方主張權利,且必須同時符合:
1、契約成立前,買家不知有瑕疵。
2、賣家交付前,就已存在之瑕疵。
才能構成買賣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