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提醒 所遺財產是「權利」而非「財產」 繼承人應注意性質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遺產稅,但若公設保留地交付信託,信託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這筆土地無法適用免徵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受益人在信託關係中死亡,所遺財產是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並非信託的「財產」,繼承人應注意繼承財產性質,確認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民眾的父親今年元月間死亡,生前已將名下七筆土地交付信託,受益人為父親本人,並完成移轉登記,其中一筆信託財產為公設保留地,能否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因繼承而移轉公設保留地免徵遺產稅?
國稅局對此表示,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做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據信託,替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而依遺贈稅法規定,若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中死亡,應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權利的未領受部分,依法課徵遺產稅。至於權利價值計算,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的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的時價為準。
國稅局舉例,委託人甲君2021年5月中旬與受託人某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受益人為甲君、享全部信託利益,甲君依契約將名下七筆土地(含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登記至受託銀行。
當受益人甲君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死亡,所遺財產是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並非交付銀行信託的土地,因此這筆信託公設保留地不能適用免稅,應將甲君死亡時全部信託財產共七筆土地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經濟日報20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