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所持有的土地,若地上建物基地與非建物基地合併為一筆土地後,要注意是否有申請合併載入使用執照,否則恐喪失優惠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民眾甲君原持有建物基地A地號土地100平方公尺,與相臨非基地的B地號土地50平方公尺,建築後將A、B土地合併為A地號土地150平方公尺,但未申請將B地號載入使用執照中,甲君要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時,發現僅能核准原屬地建物的A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部分,另外的B土地50平方公尺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建物基地與非建物基地合併為1筆土地後,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合併前非屬建物坐落基地部分,縱使於土地合併後,該面積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以下5項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沒有出租或營業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約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自由地產202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