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提前把財產贈與給子女後,子女未盡奉養責任的新聞屢見不鮮,贈與後悔,能否討回來呢?周念暉律師在臉書發文分享,在法律上有以下4種情況可以順利討回。
1.贈與物移轉之前
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附有條件但受贈人未達成
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3.對贈與人或其親人故意犯罪或不扶養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4.故意害贈與人死亡或妨害其撤銷贈與
依民法第417條規定,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中時電子報202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