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十年前控告中廣無權占有板橋機室的八筆國有土地案,最高法院昨天判決交通部勝訴,認為這八筆約五千四百坪、市價逾百億的土地當年遭不當移轉登記給中廣,違反國有財產法,中廣須塗銷所有權,改登記為國有土地,全案定讞。
交通部提告指出,這八筆土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精華路段。台灣光復初期,中廣前身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代表政府接收日據時代的電台產業,當做板橋播放機室,發射大台北地區調幅廣播信號,原始登記為國有地。
交通部主張,一九八一年中廣先將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一九八五年再以「作價轉帳」的買賣名義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到自己名下,中廣不但未付錢,還將土地從三筆分割成八筆,違反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不得以私法人為管理機關、不得處分買賣」的規定,要求中廣歸還土地。
中廣出示一九四六年國民黨最高國防委員會的決議,准許中廣以三百一十七元一角四分購買房子和土地,錢從政府補助中廣的事業費扣抵;以及一九八五年行政院、郵政總局和電信總局的公函,證明中廣已經透過買賣取得這八筆土地。
一審、二審法院都判中廣勝訴,但高等法院更三審認為,中廣當年是受政府委託代為管理日據時期電台產業,不應代為管理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中廣將土地移轉登記在其名下,已違反國有財產法。
其次,中廣提出的行政院、郵局、電信局的公函只是討論這八筆土地的使用權,並非管理國有土地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將土地移轉給中廣的公文,改判交通部勝訴,中廣須將土地所有權改登記為國有土地。中廣上訴最高法院,昨天被駁回,敗訴定讞。
聯合報201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