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須有購買自用住宅事實
2.上限30萬元
3.轉貸後申報金額不得超過原貸未還清額度
為減輕購屋負擔,民眾每年申報綜所稅時,可列舉扣除房貸利息支出,每年申報額度最高30萬元,但必須留意三大條件與規定,包括必須有購買自用住宅事實、列舉扣除額度、轉貸適用條件等。
《所得稅法》中房貸利息支出列舉扣除,正式名稱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是希望減輕民眾買房自住資金壓力,但要留意相關規定才能符合適用資格。
台北國稅局提醒,首先,必須有購買自用住宅事實才能列舉扣除,依規定,所購買房屋必須登記為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課稅年度在該地址完成戶籍登記,同時房屋不能有出租、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民眾列報這項扣除額,應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並確認上面是否有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
第二,國稅局提醒,要留意列舉扣除額度,除了每年不能超過30萬元外,也要記得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才能申報扣除,舉例來說,老張2022年房貸利息支出18萬元,但同時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元,老張可列扣的利息支出僅8萬元,而非18萬元。
另外,房貸利息扣除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原則上只能二擇一,但國稅局指出,若民眾租屋期間、購屋自住期間未重疊,就可列報兩項扣除額,並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率計算可列舉額度。
第三是留意轉貸規定,國稅局指出,若民眾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在原貸款尚未還清額度內所支付利息,仍可核實列舉,但超過部分利息就不能再列報。
國稅局舉例,小美原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100萬元本金未還清,後來改向B銀行貸款150萬元還清A銀行貸款,如此一來,小美雖貸款150萬元,但僅可就原先剩下的100萬元貸款部分繳付利息列報扣除。
若有轉貸情況,國稅局提醒,記得要檢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或建物異動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經濟日報202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