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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24-11-22 | 人氣:15

王老先生有塊地,這塊A地號土地還是種菜的農地,王老先生110年7月15日過世後,兒子王大哥和王小弟經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免徵遺產稅,並由兩人辦理繼承登記、持分各1/2。

A地號土地於112年5月5日申經地政機關辦理共有物分割為A1及A2地號(面積各半,持分全),分別由王大哥及丙級王小弟取得A1及A2地號土地,之後繼承人王大哥於112年7月2日出售分割後的A1地號土地,王小弟則就分割後A2地號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

財政部國稅局依92年令釋規定,就王大哥承受自王老先生所遺A地號土地,先經分割後再行出售的A1地號面積部分,追繳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免徵遺產稅,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即繼承日)起5年內,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倘繼承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該農地,國稅局將依法追繳遺產稅。

為配合農業主管機關的農業政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是以被繼承人所遺「整筆」農業用地為基準,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係採分別共有登記,且部分繼承人於繼承取得所有權後,將所繼承的持分農地出售,國稅局將就被繼承人所遺的整筆農業用地補徵遺產稅。

但如繼承的持分農業用地,先行辦理土地分割後再出售,依財政部92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9號令釋規定,得僅就分割後出售的農地,補徵遺產稅;或所遺農地雖未辦理土地標示部分割,但能提示有效的農地分管契約,且分管面積與所移轉出售持分相當,依財政部98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規定,亦可僅就實際移轉部分補繳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注意原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自繼承人承受日起5年內應持有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始符合減免要件,倘於列管期間內有移轉或是違反農地農用的情形,國稅局都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

工商時報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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