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賣房若符四條件,包含經常性買賣、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員工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視為以銷售不動產為業,須辦理營業稅籍、報繳營業稅。
其中所指的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也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而具備營業牌號,無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都符合這項要件。
國稅局補充,若個人銷售的房屋,屬於取得後超過六年才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十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國稅局舉例,阿明2022年起陸續出售八件2020年後興建的房屋,已依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但因房屋取得皆未超過六年、土地持有期間也未滿十年,屬於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
經查,阿明承認確實建屋出售,隨即辦完稅籍登記並繳清漏稅款,但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就經營自有不動產買賣,仍遭國稅局處罰。
經濟日報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