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年初繼承取得原為母親所有之房屋,但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是母親的名義。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若遺有已登記建物,應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如為沒有所有權狀的未保存登記房屋,則應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才不會造成房屋稅籍資料一直記載被繼承人名字的情形。
該局進一步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更名程序為繼承人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證明文件(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及繼承人戶籍等其他相關文件,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
工商時報202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