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親人短期內相繼去世,而發生連續繼承情形時,在前五年內第一次繼承時已經繳納過遺產稅,同筆財產可免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強調,這項規定僅適用於該財產「已完納遺產稅」,若原本未達課稅標準,則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可能影響最終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小明的母親與父親在五年內相繼去世,他在申報父親遺產稅時,將父親繼承自母親的一筆土地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小明的母親因遺產總額未達課稅標準,當時獲得免稅證明,並未實際繳納遺產稅,依規定,這筆土地應併入父親的遺產總額計稅。
經濟日報20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