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陳姓男子將位在淡水區石頭厝的農地出租,農舍變成了7-11,土地也成了停車場,新北市政府開罰、要求恢復農用;陳辯稱「違規的是統一超商」,但租賃契約卻自露馬腳。士林地方法院認定陳違反區域計畫法,判他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62歲的陳姓男子擁有大屯段石頭厝小段一塊土地,這塊土地1981年被編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1990年陳興建一幢農舍。前年9月,陳將農舍和周遭空地出租,農舍搖身變成超商,空地成了供消費者使用的停車場。
新北市政府發現農牧用地未依規定使用,對陳姓地主開罰,並要求停止非法使用,但陳置之不理。新北市府4度前往勘查,2度科處陳罰鍰,超商仍繼續營業,市府將陳函送法辦。
陳承認出租農舍,但推稱只是當房東,違規使用的應該是統一超商,責任不在他。法官審理發現,陳在租賃契約上約明「供統一超商營業之用」,陳有支配權,卻執意出租。
為了避免官司上身,陳去年9月與超商協商,刨除空地上的柏油,並搭建溫室、種植農作,欲證明土地有「農用」。但士林地院認為這只是地主拒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而商議的補救措施,犯罪已成立,就該負責。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被要求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也恐面臨政府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和強制拆除。
聯合報201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