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陳姓女子因不滿出資五百多萬元購買三民區房屋,竟是曾鬧出姦殺命案的「凶宅」,告上法院求償,雄院審結認為,仲介公司及其加盟店、職員三方面都有未盡調查義務過失,判處應連帶賠償四百五十萬房價損失。
陳姓女子向法院控告指出,她於一百年間和某家房屋仲介公司及其加盟店,並透過該店張姓職員居中仲介,以五百廿五萬元購買三民區一棟房子,不料她在付完價金,並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才赫然知道竟是「凶宅」。
陳女並說,由於該「凶宅」之前屋主是以三百萬元價格成交,認為她在此件受有二百廿五萬元差價損失,因此就房屋仲介公司及其加盟店、張姓房仲員,對此一「凶宅」重要交易事項,顯未詳加調查有過失,請求賠償房價損失。
但仲介公司及其加盟店、張等三方面都表示,該房屋內非自然身故發生時間距今已有十年,期間房子都有人居住,也無發生任何心理或身體上不適、靈實不吉的情事,不應該認定是「凶宅」。
不過,法官審結指出,該房屋曾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發生強盜故意殺人暨強制性交案件,並導致承租人陳姓女子死亡,涉案嫌犯並被依故意殺人罪處死刑,另強制性交部分處四年六月,認為該仲介公司加盟店及張房仲員,確有未盡調查義務過失。
法官並說,依我國社會民情,購買不動產多為長久居住,如得知欲購房屋曾發生自殺事件都避之唯恐不及,遑論普遍認知殘暴凶殺案件,更抱持嫌惡畏懼的心理,認為被告所辯該「凶宅」不影響房價,甚難採信,因此判處仲介公司等三方面,應連帶賠償陳女共四百五十萬元。
轉載:台灣時報201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