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權利移轉 要稅
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在房地產權過戶前將購屋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其交易性質核屬出售「預售屋房地登記權利」,房、地合併獲利需全數課徵所得稅,土地部分不得享有免稅;且出售預售屋權利的企業,應按轉讓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給買方。
財政部指出,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不包括預售屋在未完成過戶登記前的權利移轉,凡屬這類移轉交易,房地合併出售的獲利雖不適用房地合一制,但因屬權利轉讓,房地合一施行後,交易獲利亦應全數合併營利所得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這項預售屋權利移轉的課稅方式,不受房地合一制施行影響出現改變,營利事業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 其購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的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的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給買受人。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在2014年底以5,000萬元購買預售屋(含房屋及土地)一戶,在房地產權過戶前,2015年5月中旬轉讓給乙,甲公司出售預售屋的轉讓價格,分別約定房屋價款為2,000萬元、土地價款則為4,500萬元。
由於甲公司誤認總價中屬於出售「預售土地登記權利」部分的4,500萬元,為免徵營業稅的出售土地交易,因此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為免稅統一發票,並將應稅 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依法甲公司需被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25萬元(4,500萬元x5%),並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裁 處一倍罰鍰。
財政部指出,甲公司是在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行出售,就其性質而言,甲公司購買預售屋後,只要是未過戶前,均非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的建設公司取 得房地移轉請求權。因此,這筆交易屬於出售「預售房地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產權後再出售時的不動產交易利得不同,其獲利應全數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經濟日報201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