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交屋 期限、利息要看仔細
2015-07-20 · 住友不動產 · 房地新訊 · 人氣:1175
「購屋契約看仔細!」新竹縣消費者保護官羅鈞盛提醒,購屋時契約常藏玄機,差一字就差很多,有的還明顯違反規定。
羅鈞盛昨天接獲消費者投訴,購屋後,賣方延遲交屋,他發現賣方將逾期交屋「不超過3個月」,另以私約訂為「交屋期限6個月」,已違反規定,羅鈞盛受理後,將安排雙方協商,會幫購屋人討公道。
羅鈞盛說,延遲交屋,賣方每逾一日需按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以萬分之五計算延遲利息給買方;他接觸不少個案在延遲交屋的利息上,僅按「房價」計算,其實要依「房、地」一併計算才對,因為,消費者繳款時「買房也買地」。
新竹縣步入都市化,人口激增,房地產熱絡,但購屋糾紛也多。昨天有消費者投訴,指賣方延遲交屋,連繫後發現,賣方將延遲交屋時間訂為6個月,違反規定。
羅鈞盛說,為確保不動產交易公平及保障消費者買賣權益,政府頒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第12條第二款規定,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第15條規定延遲交屋要給付利息。
依這一規定,買賣雙方訂契約,延遲交屋期限最多不超過3個月,竹縣受理的個案竟訂6個月,已明顯違反規定。
聯合報201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