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出租營利事實 免奢侈稅
台北市俞姓女子購屋時租約尚有兩個月,她好心讓單親媽媽多住兩個月只收清潔費5,000元,事後出售房屋卻被檢舉持有房屋期間出租營利,被國稅局課奢侈稅150萬元。俞女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查出上情,認定沒有出租營利,昨天判決俞女勝訴,免繳奢侈稅。
2012 年7月俞女向方姓屋主購買台北市的四樓的公寓,同年10月21日以1,000萬元出售該公寓。她自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豁免條款, 雖然買房未逾一年出售,但持有期間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免繳奢侈稅的規定,未報繳奢侈稅。
事後有人向台北國稅局檢舉指出,俞女曾出租房屋給李姓女子收租金,有營業行為,且持有該屋幾個月就出售,是房屋投資客。李女向國稅局作證,她曾繳5,000元租金給俞女。台北國稅局因此認定俞女不符免繳奢侈稅規定,改課150萬元奢侈稅。俞女不服氣,提行政訴訟。
俞女指出,她購屋時李女的租約至同年9月5日,基於房屋交易有「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也同情李女是單親媽媽,同意免費讓李女住到租約期滿,並給予十天另尋租 屋寬限期至9月15日李女才搬走,她和家人馬上搬入並辦妥戶籍登記。她說,李女搬走前曾要給兩個月租金被她婉拒,後來只拿打掃房屋的清潔費5,000元, 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傳李女作證,俞女未收兩個月租金,她感到不好意思,給俞女5,000元當作找屋寬限期十天的房租。林姓清潔婦作證,5,000元是打掃和修補破損家具的費用。
法院指出,俞女不收兩個月租金,但收十天寬限期5,000元,是「終結原租約,請房客十天內離開」之意,不是出租十天的租金,認定俞女符合免繳奢侈稅規定,判決俞女勝訴。台北國稅局可上訴。(工商時報201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