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ey Pig 判付租店面佣金65萬
韓式燒肉店Honey Pig(哈尼皮克),2年前委託仲介公司租店面,事後認為仲介費65萬元太貴拒付挨告。台北地方法院檢視雙方合約,認定合約有效,日前判決Honey Pig敗訴,須付房屋公司仲介佣金65萬元。本案可上訴。
Honey Pig是由美國韓僑Micky郭美京,2008年在美東維吉尼亞州創立。她說,為了讓在美國的韓國人「在異鄉也能吃到正宗韓式烤肉」,後來餐廳爆紅,2011年被美國電子媒體評為「年度10大最成功餐廳」,在美東開了5家連鎖店,2年前來台灣開第6家店。
Honey Pig來台開店時與立德房屋仲介公司簽約,委託立德尋找適合開餐廳的一樓店面。立德找到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信義路口約140坪店面,仲介雙方簽定租約5 年,前2年每月店租65萬元,後3年每月75萬元。立德要求Honey Pig付仲介費65萬元(即1個月租金),Honey Pig拒付,立德告上法院要求給付佣金。
Honey Pig辯稱,立德雖提出定型化契約,但沒有說明內容,致該公司倉促簽約,有受騙的感覺,立德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該公司逕與女屋主簽約,立德並沒有居間服 務,所以不用付仲介佣金。就算要付佣金,立德斡旋租金時偏坦女屋主,致該公司以高於市場行情租屋,違反誠信原則,該公司到今年為止已經多付346萬元租 金,主張以多付的租金抵扣佣金。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指出,Honey Pig與立德簽約,約定若找到合適店面並簽定超過2年以上租約,則給立德1個月租金當仲介費,約定有效;Honey Pig是租店面開餐廳,不是消費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租金是Honey Pig代表人直接與女屋主洽談議定金額,立德無法從中左右租金高低;女屋主是經立德仲介才與Honey Pig簽下租約,據此判決Honey Pig要依約付費。(工商時報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