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者們注意! 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 須申報遺產稅
2016-05-20 · 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人氣:1001
繼承者們注意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繼承者繼承的土地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有未收取的價款,申報遺產稅時,須一併列入遺產總額申報,否則會被國稅局被連補帶罰繳交不少罰金。
國稅局官員說,近期發現有一被繼承人於生前出售土地,但在其死亡時,土地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繼承人也沒有仔細查證,漏將尚未收取土地價款,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申報,遭國稅局要求補稅並處罰。
官員指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如果甲君在生前出售土地,直到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則該筆土地仍屬甲君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惟移轉該土地財產予買受人,也屬於甲君生前尚未履行的義務,因此,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的認定,准按該筆土地計列遺產價值的數額扣除,至於甲君生前出售土地所得價款,如果死亡時仍存在,包含尚未收取的價款,都要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來說,若甲君於2015年5月將一筆公告現值1,600萬元的土地,以2,100萬元的價格售予乙君,乙君已先支付1,500萬元,土地在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時,甲君即於同年6月死亡,則繼承人丙君便須留心遺產稅的申報。
國稅局官員說,丙君申報的遺產總額應包含以下3項,首先該筆土地以公告現值1,600萬元,列報在遺產的土地項目下;其次是取得土地款1,5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的餘額;最後是尚未取得土地款600萬元列報為債權。
至於在扣除額部分,由於這筆土地須再移轉登記予乙君,因此以該筆土地公告現值,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1,600萬元。
(工商時報201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