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管向房仲收帶看費 要稅
財政部表示,近來皆接獲房屋仲介業者反應,帶客戶看委託銷售的房屋,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其收取帶看房屋費,僅發普通收據卻未開立統一發票;官員表示,依照營業稅法規定,收取帶看費已屬於銷售勞務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將涉嫌逃漏稅。
高雄國稅局解釋說,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對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以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是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而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可僅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課徵,每月銷售額已超過20萬元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供依法報繳營業稅。
官員指出,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罰鍰之額度,不得低於兩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度。
官員提醒,有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此外,官員也說,不少大樓與管理顧問公司曾出管理人員薪資是否須繳交營業稅的問題,財政部官員表示,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如有僱傭關係,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管理人員的薪資,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是屬管理顧問公司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官員強調,大樓管理顧問公司不能以管理人員的薪資來自大樓住戶或社區管委會,遽予認定其並非管理人員的雇主,如其與管理人員間存有僱傭關係,則應將其收取的管理費全數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經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
經濟日報201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