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稅額 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2016-08-05 · 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人氣:934
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尚未繳納的稅款、罰鍰或罰金時該怎麼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4)日表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若發現遺產中有土地或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若在繼承日時還沒繳納,則可視為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依法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南 區國稅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包括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等直接必要費用與喪葬費用、被繼承人死亡前具有確實證明的未償債務,以 及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等,皆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以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限,喪葬費用則以100萬元計算。
可扣除的金額怎麼計算?國稅局官員說明,以地價稅與房屋稅為例,前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後者則是每年7月至次年6月,因此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時,依照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
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甲君於2016年4月5日死亡,而2016年期房屋稅為100,000元,其房屋稅課稅期間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因此,自課稅始日至甲君死亡日當天合計共有280日。
再依280日占全年天數比例(2016年為366天)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即100,000×280÷366=76,502元。
官員提醒,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稅額繳款書,依前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減除,以維護自身權益。
(工商時報20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