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免稅地呆帳損失 不得扣所得額
2016-08-16 · 住友不動產 · 不分類 · 人氣:850
財政部表示,企業如有因無法收取帳款或票據進而成為呆帳情況時,應留意取得並保存各項證明文件,以便於結算申報營所稅時列為呆帳損失。不過,若該筆呆帳損失是因出售免稅土地價款無法回收者,則不適用自課稅額中減除規定。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或各項應收債權,如因無法收取而成為呆帳,須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於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呆帳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降低應納所得稅。
不過,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出售土地的所得不須列入課稅所得額計稅。後續如有因價款無法收回產生呆帳損失,應屬該項免稅收入的損失,亦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舉例來說,國內企業甲公司將土地出售予另一間國內企業乙公司,買賣價款為1.5億元,其中,乙公司向銀行貸款1億元,剩餘的5,000萬元採分期支付方式,雖陸續支付了3,000萬元,但後來經營不善、人去樓空,致甲公司尚有2,000萬元無法收取。
其後,甲公司雖然有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但仍無法收回帳款,因此於2014年度取得地方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並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認列呆帳損失2,000萬元。
不過,國稅局官員指出,經查後發現該筆2,000萬元的帳款雖符合呆帳損失條件,但因此筆損失來自出售免納所得稅土地的價款,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仍核定增加應稅所得2,000萬元,並補徵稅款340萬元。
(工商時報201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