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契約3陷阱 停看聽
2016-10-08 · 住友不動產 · 房地新訊 · 人氣:882
1.違約金訂死15%
2.提早交屋 水電負擔
3.延遲交屋責任
台北市政府稽查預售屋,發現建商以三大手法占便宜,其中以違約金訂死15%最普遍,其次是提早要民眾負擔水電瓦斯費,第三則是對延後交屋理由新增項目,逃避違約責任。
台北市地政局在9月29日至10月5日,稽查轄區10個預售案,查核項目包括買賣定型化契約、代銷經紀業務、預售屋廣告以及樣品屋合法性。
其中定型化契約違規最嚴重,共查核14個項目,10個案子或多或少都有缺失,沒有一個全數過關。有三項則擺明占消費者便宜。
第一是買賣契約中的違約處罰。依內政部規定,預售屋契約中的違約金,是建商和購屋人共同磋商,購屋人資金不夠,無法交屋,或認賠斷頭,上限是房地總價15%,但可以更低。
然而實際稽查結果,10個預售案都直接在違約金寫上最高的「15%」,根本不是磋商結果。
第二項是交屋水電負擔,依內政部規定,購屋人在交屋日後30日起,才需負擔水電、瓦斯基本費,但10個建案有一半5個建案在契約中規定,交屋日7日後或交屋日起,購屋人就得開始負擔水電費。
第三則是延遲交屋責任。依規定,建商無法如期交屋,只能有天災、或因法令規定兩個理由,如果違約,違約金則從總價最低15%罰起。查核結果,有7家建案在契約上增加延遲交屋理由,包括買方延遲繳付房屋款項,買方應負擔的稅費未繳等,用來規避違約責任。
台北市地政局科長沈瑞芬提醒,許多投資人喜歡買「預購單」,也就是紅單,然後轉賣賺差價,但依法令規定,紅單視同訂金,如果違約,仍需負擔違約責任。
聯合晚報201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