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大樓外牆或屋頂 要稅
2016-11-23 · 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人氣:1313
財政部表示,近來發現不少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收入來源,將大樓的外牆或屋頂出租,供刊登大型廣告或充作基地台使用。官員解釋,由於此項租金屬於管委會銷售勞務的收入,依現行《營業稅法》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否則有逃漏稅的嫌疑。
另外,高雄國稅局指出,近來也接獲不少房仲業者反應,管委會向其收取帶看房屋費,卻只發普通收據而未開立統一發票。官員指出,管委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對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以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是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同屬銷售勞務範圍,亦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現行稅法規定,管委會每月收取的租金收入或銷售額平均未達20萬元者,得僅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銷售額照1%課稅;反之,如平均每月達20萬元以上,則應開理統一發票,並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官員舉例,轄內A大樓管委會與建設公司簽訂出租大樓外牆供廣告使用的租約,每月收取租金8萬元,另將大樓屋頂出租給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6萬元,則該大樓管委會每月收取租金14萬元,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但可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罰鍰額度,不得低於兩者規定罰鍰最低額度。
(工商時報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