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報稅 以尾款交付為準
房地產景氣低迷,銀行房屋貸款條件愈趨嚴格,投資房地產的成本持續上升,使部分民眾因資金壓力而讓渡持有的預售屋。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如買受人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期的所屬年度為歸屬年度,申報繳納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地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與報載等管道蒐集資料,並調查相關金流查核交易情形,以遏止刻意炒作房地產賺取差價卻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情事,買預售屋和交屋者為不同人的情況,就是稅局獵漏的對象之一。
依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就出售者,屬於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買賣,故須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所稅。
台北國稅局近期查核到轄內一個個案,發現甲君於2012年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陸續繳納價款,但A公司於2014年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登記的所有權人卻變成乙君,因而進一步追查。
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於2013年9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讓售契約書,並經A公司同意將其購買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乙君。依照契約書內容,甲君與乙君的預售屋成交價額為1,000萬元,乙君分別於2013年9月、12月及2014年1月轉帳支付甲君3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
官員說,預售屋權利讓受常會分期付款,惟須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但甲君2014年度的綜所稅並未申報該筆出售預售屋權利的財產交易所得,因而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官員呼籲,如民眾因不諳稅法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工商時報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