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賣房屋 稅負可減輕
去年售屋的納稅人今年5月報稅時,稅負將可以減輕。2016年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昨(8)日出爐,與2015年相比,受到去年房市下跌影響,六都中只有台中跟高雄不變,台北、新北、桃園與台南調降。這也是自2004年以來,財政部首次調降北市的房屋財交所得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法售屋所得要實價課稅,但若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及實際售價的證明文件,依法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來推計所得。財政部每年都會依據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的結果,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售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發布「10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是針對出售房地產卻未能出示成本證明者,官方設算售屋所得所用的標準,公式是「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設算比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會計師表示,由於設算所得會比實際交易所得低,多數售屋納稅人都會採用這官方標準。
財政部指出,此次設算比率訂定,六都中,台北市高級住宅從104年度的48%降到46%,其餘皆從42%降到41%;新北市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由36%降為35%;淡水區及五股區由24%降為22%;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由21%降到20%。
另外,桃園市平鎮區及龜山區由19%調降成17%;台南市北區由17%降為16%;鹽水區由9%降為8%。其他縣市只有澎湖馬公市由11%降為10%;屏東縣東港鎮由10%降為9%,恆春鎮、內埔鄉由9%降至8%。其餘縣市皆無調整。
財政部表示,屬於中央銀行所公布的「高價住宅」認定標準—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在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在6,000萬以上、其餘地區在4,000萬以上,按實際成交金額設算,先算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的比率,計算出房屋的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5%計算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經濟日報20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