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收違約金 應開立發票報稅
2017-03-17 · 住友不動產 · 房地新訊 · 人氣:983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和承租人簽訂合約並出租房屋之後,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則依約收取的違約金,也屬於銷售額的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並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國稅局官員說明,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都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法》規定,所謂「銷售額」,就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也包括營業人在上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據此,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項,就會被認定為在價額外加收的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因乙公司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收取乙公司違約金。甲公司為交易行為中的銷售方,該筆違約金屬於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反之,若甲公司欲出售房屋而提前解約,並支付給乙公司賠償款,因該賠償款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所收取的代價,非屬同法規定之銷售額,故可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乙公司可開立貼用印花稅票的普通收據,交付甲公司即可。
官員強調,營業人的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筆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提醒民眾留意相關規定,如有漏報或未開統一發票之情事,請儘速補報,以免受罰。
(工商時報2017/3/17)